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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牢厅壁题名记[1]

弘治十三年(1500年)庚申[2]

原文:
注释

京师,天下狱讼[3] 之所归也。天下之狱分听于刑部之十三司[4] ,而十三司之狱又并系于提牢厅。故提牢厅天下之狱皆在焉。狱之系,岁以万计。朝则皆自提牢厅而出,以分布于十三司。提牢者目识其状貌,手披其姓名,口询耳听,鱼贯而前,自辰及午[5] 而始毕。暮自十三司而归,自未及酉,其勤亦如之。固天下之至繁也。

其间狱之已成者,分为六监[6] 。其轻若重而未成者,又自为六监。其桎梏之缓急,扃钥[7] 之启闭,寒暑早夜之异防,饥渴疾病之殊养,其微至于箕帚刀锥,其贱至于涤垢除下,虽各司于六监之吏,而提牢者一不与知,即弊兴害作,执法者得以议拟于其后,又天下之至猥[8] 也。

狱之重者入于死,其次亦皆徒流。夫以共工[9] 之罪恶,而舜[10] 姑以流之于幽州。则夫拘系于此,而其情之苟有未得者,又可以轻弃之于死地哉?是以虽其至繁至猥,而其势有不容于不身亲之者,是盖天下之至重也。

旧制,提牢月更主事一人,至是弘治庚申之十月,而予适来当事。夫予天下之至拙也,其平居无恙,一遇纷扰,且支离厌倦,不能酬酢[11] ,况兹多病之余,疲顿憔悴,又其平生至不可强之日。而每岁决狱,皆以十月下旬,人怀疑惧,多亦变故不测之虞,则又至不可为之时也。夫其天下之至繁也,至猥也,至重也,而又适当天下至拙之人,值其至不可强之日,与其至不可为之时,是亦岂非天下之至难也?

以予之难,不敢忘昔之治于此者,将求私淑[12] 之。而厅壁旧无题名,搜诸故牒,则存者仅百一耳。大惧泯没,使昔人之善恶无所考征,而后来者益以畏难苟且,莫有所观感,于是乃悉取而书之厅壁。虽其既亡者不可复追,而将来者尚无穷已,则后贤犹将有可别择以为从违。而其间苟有天下之至拙如予者,亦得以取法明善,而免过愆[13] ,将不为无小补。然后知予之所以为此者,固亦推己及物之至情,自有不容于己也矣。弘治庚申十月望。

出处:

《卷二十九·记·提牢厅壁题名记》

解析:

弘治十三年六月,王阳明在完成督造威宁伯王越墓的任务后,观政期满,本想着之前递交的《陈言边务疏》能让孝宗皇帝看到报国恳切之心,将自己分配到兵部一展拳脚,但现实却是在阴差阳错下,王阳明被分配到刑部任云南清吏司主事。军事才华无处施展,王阳明的内心难免有些郁闷。可“既来之则安之”,在刑部任职不足一年时间的王阳明仍是“政绩颇丰”,并著有《提牢厅壁题名记》《重修提牢厅司狱司记》等具有代表性的狱政文。 刑部,是明朝中央司法机构之一,负责审定法律、审查地方送到中央的刑事案件、参与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刑部由十三清吏司、照磨所、司狱司三大部门组成。其中,十三清吏司,简称“十三司”,一司对应一省,负责审查各省刑事案件。云南清吏司即是负责审查云南省刑事狱政的部门。虽然当时云南的在编人口只有十二万余人,但由于地处边境,当地暴力事件频发,加之云南清吏司还兼管直隶省内的几个府和一些卫所,因此王阳明上任之后格外繁忙。明朝的狱政管理中有一条“提牢点视制度”,即提牢厅不设主官,由刑部十三司的主事按月轮流当值。弘治十三年十月,王阳明按照轮值制度被派往刑部提牢厅当值。京师提牢厅是全国的总监狱,在押犯人众多,且多是重刑犯。每年十月下旬,是全国监狱审决犯人的期限,死刑犯均会在秋后问斩,因此狱中“人怀疑惧,多亦变故不测之虞”。作为当值的提牢官,王阳明每天早七晚七,不仅要负责掌管狱卒、稽查罪囚、点查人数、了解押解及行刑状况,还要负责发放囚衣、囚粮、药物,预防囚犯脱逃等繁杂事务,除了初一、十五到部机关参加例会,或者有事禀报上级领导外,其他时间都不得私自外出。以至于王阳明在此篇《提牢厅壁题名记》中用了“至繁”(事物繁多)、“至猥”(事情琐碎)、“至重”(事关人命)三个词来概括自己在提牢厅当值的非凡经历。 王阳明体质衰弱、身患咳疾,尽管倍感“疲顿憔悴”,但他并没有敷衍了事。反之,王阳明全身心投入到狱政管理的事务中,通过详细地考察提牢厅的狱政情况,还订立了三项创新性改革制度 :一是破除狱卒私下克扣犯人饭菜用以养猪的多年“惯例”;二是将十几年来每月轮值提牢厅的官员名字题写在当年七月重修的提牢厅墙壁上,以彰显狱政先贤事迹 ;三是实施每日巡狱追责制度,值日者需在墙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如狱中发生变故即进行问责。在王阳明看来,狱政之事关乎人命,再苦再难,提牢厅的官吏也应心怀“推己及物”之心,务必“取法明善,而免过愆”,切实负责地对待每一位囚者。当值期间,王阳明还直接处理了不少刑事案件,并洞察到了当时司法体系的弊端。正愁该如何上报之际,由提牢官刘琏组织重修的司狱司衙门修缮完成。为对此事予以表彰,王阳明应狱中官吏之邀作下《重修提牢厅司狱司记》。在文中,王阳明借刘琏之口,表明了自己“令不苛而密,奸不弭而消,桎梏可弛,缧绁可无,吾侪得以安枕无事,而囚抑或免于法外之诛”的狱政管理思想。王阳明认为,治国之道不能仅靠严刑酷法,还要加强教化狱中囚犯,对过往的案例引以为戒,避免再犯。只有通过启发犯人的生命意识,发现人性所在,才能达到不治而治、社会和谐的理想状态。 在结束提牢厅当值工作后的第二年(1501年)八月,王阳明被派往江北淮安、凤阳、泸州等地开展“录囚”工作,即代表上级机关对下级司法部门的工作进行核查和监督,通过多方会审的形式,复核审查在押犯人。明朝时“录囚”的原则是疑罪释放、冤案平反,防止长期无罪羁押,以体现朝廷的仁恕思想。因此,王阳明秉持着推己及物、视民如伤的严谨态度,通过反复对照证据和法律条文,平反了许多冤假错案。秉公执法、断案如神的王阳明甚至被当地人亲切地称为“王青天”,自此之后,王阳明以人为本的狱政管理思想愈加深入人心。但通过“录囚”工作,在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中,王阳明也更加看清了社会现实,意识到明朝监狱里仍然存在自己无法改变和抗衡的黑暗势力,令他愈发感到自己的渺小与无力 ;加之审案期间太过劳累导致其年轻时感染的咳疾再次复发,王阳明这一时期的情绪也随之愈发低落。这也为其登上九华山后,一度产生遁入空门之想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