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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法 倡文明

原文:
注释

咨[1]尔民,昔人有言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  ;白沙在泥,不染而黑。”[2]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往者新民[3]盖常弃其宗族,畔[4]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5]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闬[6]者无素,诱掖奖劝[7]之不行,连属叶和[7]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呜呼!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呜呼!人虽至愚,责人则明  ;虽有聪明,责己则昏。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  ;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

一,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  :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  ;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一,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大奢,取免饥渴而已。

一,会期以月之望[9],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

一,立约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

一,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书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10]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11]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12]协谋官府请兵灭之。

一,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13],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人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一,寄庄[14]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  ;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

一,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15]。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16],挟写田地[17],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之盗。今后有此,告诸约长等,与之明白,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  ;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

一,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  ;今后一应斗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18]。

一,军民人等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19],呈官究治。

一,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20]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

一,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分,有不听者,呈官治罪。

一,投招[21]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  ;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22]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惩治。

一,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23]。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一,父母丧葬,衣衾棺椁,但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遵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与纠恶簿内书以不孝。

一,当会前一日,知约预于约所洒扫张具于堂,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当会日,同约毕至,约赞鸣鼓三,众皆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约长合众扬言曰  :“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24]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25]。”众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皆再拜,兴[26],以次出会所,分东西立。约正读乡约毕,大声曰  :“凡我同盟,务遵乡约。”众皆曰  :“是。”乃东西交拜。兴,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于长者。三行,知约起,设彰善位于堂上,南向置笔砚,陈彰善簿。约赞鸣鼓三,众皆起,约赞唱  :“请举善!”众曰  :“是在约史。”约史出就彰善位,扬言曰  :“某有某善,某能改某过,请书之,以为同约劝。”约正遍质于众曰  :“如何?”众曰  :“约史举甚当!”约正乃揖善者进彰善位,东西立,约史复谓众曰  :“某所举止是,请各举所知!”众有所知即举,无则曰  :“约史所举是矣!”约长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约史书簿毕,约长举杯扬言曰  :“某能为某善,某能改某过,是能修其身也  ;某能使某族人为某善,改某过,是能齐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遂属于其善者,善者亦酌酒酬约长曰  :“此岂足为善,乃劳长者过奖,某诚惶怍[27],敢不益加砥砺,期无负长者之教。”皆饮毕,再拜会约长,约长答拜,兴,各就位。知约撤彰善之席。酒复三行,知约起,设纠过位于阶下,北向置笔砚,陈纠过簿。约赞鸣鼓三,众皆起,约赞唱:“请纠过!”众曰  :“是在约史。”约史就纠过位,扬言曰  :“闻某有某过,未敢以为然,姑书之,以俟后图,如何?”约正遍质于众曰:“如何?”众皆曰  :“约史必有见。”约正乃揖过者出就纠过位,北向立,约史复遍谓众曰  :“某所闻止是,请各言所闻!”众有闻即言,无则曰  :“约史所闻是矣!”于是约长副正皆出纠过位,东西立,约史书簿毕,约长谓过者曰  :“虽然,姑无行罚,惟速改!”过者跪请曰  :“某敢不服罪!”自起酌酒,跪而饮曰  :“敢不速改,重为长者忧!”约正副史皆曰  :“某等不能早劝谕,使子陷于此,亦安得无罪!”皆酌自罚。过者复跪而请曰  :“某既知罪,长者又自以为罚,某敢不即就戮,若许其得以自改,则请长者无饮,某之幸也!”趍[28]后酌酒自罚。约正副咸曰  :“子能勇于受责如此,是能迁于善也,某等亦可免于罪矣!”乃释爵[29]。过者再拜,约长揖之,兴,各就位。知约撤纠过席,酒复二行,遂饭。饭毕,约赞起,鸣鼓三,唱:“申戒!”众起,约正中堂立,扬言曰  :“呜呼!凡我同约之人,明听申戒。人孰无善,亦孰无恶?为善虽人不知,积之既久,自然善积而不可掩  ;为恶若不知改,积之既久,必至恶积而不可赦。今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  ;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日入于恶矣!有恶而为人所纠,固可愧  ;苟能悔其恶而自改,将日进于善矣!然则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为善  ;而今日之恶者,亦岂遂终于恶哉?凡我同约之人,盍共勉之!”众皆曰  :“敢不勉。”乃出席,以次东西序立,交拜,兴,遂退。


出处:

《卷十七·别录九·公移二·南赣乡约》

译文:
从今天起,凡是自愿加入乡约的民众,都应该孝敬你们的父母,敬爱你们的兄长,训导你们的子孙,和睦你们的邻里,在丧葬之事上互相帮助,遇到困难彼此救助,做善事互相劝勉,做坏事互相警告,平息争讼,讲究信用,睦邻修好,务必做善良的人,共同成就仁爱宽厚的风俗。
名句:

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解析: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南赣是江西南安、赣州二府的合称,地连闽、粤、湘、赣四省。正德年间,二府局势混乱,山贼盗匪为乱数年,蛮悍而难治。正德十一年(1516年),王阳明受命巡抚南赣,次年上任,仅历时一年半,便迅速剪除盗贼、扫荡敌寇。但在平乱的过程中,王阳明发现民与贼之间仅仅只是一念之差,官府出兵武力镇压,并不能真正改变他们。“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心中贼”之祸,使得王阳明对民众的教化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认为当地民众弃善从恶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民风不善”。 民风,在古代被认为是与国家治乱兴衰关系最为重大的要素之一。儒家思想认为“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要“一道德,同风俗”。通过移风易俗以求善治,也是中国古代富有特色的治国思想。这一思想自宋代以后尤甚,宋人楼钥认为风俗是国家纲纪之本 :“国家元气,全在风俗 ;风俗之本,实系纪纲。”(《论风俗纪闻》)苏轼更是将风俗之于国家的意义比作元气之于身体之意义 :“国之长短,如人之寿夭,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上神宗皇帝书》)王阳明也十分重视风俗建设,他认为 :“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南赣的社会治理需要从移风易俗入手。最初,为整顿乱民,王阳明曾制定过“十家牌法”。这项针对剿匪的军事策略,目的在于使官府查验信息,各家互相监督、互相揭从,从而“禁奸止乱”。由于“十家牌法”本质上还是以法令治乱,置民于敌、强制约束的方式最终只会导致官与民、民与民之间的防范心愈来愈盛,推行不久后便弊端突显。为了敦化民俗,王阳明于是倡导以良知教化的善治为导向,订立《南赣乡约》,推行乡约治理制度。 乡约是为协调共同生活和社群关系而建立的规约制度,它不同于官府政令,具有民间自治性,且没有强烈的专制性,由成员自愿加入并自愿遵守。乡约治理的根源可追溯至周代。《周礼·地官·族师》曰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 ;五人为伍,十人为联 ;四闾为族,八闾为联 :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乡约使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形成了共同体,相互约束,相互规劝 ;遇到庆赏之喜事,相互分享 ;面临刑罚之危机,共担责任。最早的成文乡约制度为北宋“蓝田四吕”兄弟订立的《吕氏乡约》,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但《吕氏乡约》推行后不久,北宋就被金人所吞灭。直至南宋时期,朱熹重新发现乡约的意义,并在《吕氏乡约》的基础上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明太祖朱元璋时期,乡约制度受到重视,钦定并颁行了《圣训六谕》,乡约由此开始由官方支持并颁行。在此基础上,王阳明开始实施移风易俗的教化政策,《南赣乡约》的制定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王阳明的弟子邹守益在《南赣乡约后语》中赞扬说 :“蓝田,通都大邑,名卿世族也,公以世族大邑之法,望于村童野叟,其仁矣乎。” 《南赣乡约》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强调订立乡约制度的必要性。王阳明认为民风渐恶是积习所致,加上政府治之无道、教之无方,最终造成民众愤怨相激,狡伪相残的局面。后半部分为《乡约》正文,共十六条,从组织模式、户口赋税、相邻调解、私通贼匪、安置新民、婚丧嫁娶、例会程序等十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乡约的条文要求。根据《乡约》要求,凡是签订《乡约》的民众 , 即“同约之民”,都要遵守条约内容规范,孝敬父母、和顺亲友 ;邻里之间要“死丧相助,患难相恤”;与人相处要“息讼罢争,讲信修睦”等。在道德规范方面,还设立“彰善”“纠过”的“一长三簿一会”机制,其中,“一长”即推选“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三簿”即设立三个簿册以记录乡民的日常行为、表彰善举以及批评恶行 ;“一会”则是定期举行由全乡人参加的“全约大会”,以公开表彰好人好事,从而达到劝善戒恶的目的。在王阳明看来,匪盗山贼之所以作恶,不是因为人性不同,而是由于教化、社会环境和政府治理等原因,因此他希望通过“彰善”“纠过”,充分发挥良知教化的作用,以达到重建“仁厚”风俗的目的。 《南赣乡约》一方面以教化为主导,启发乡民的良知 ;另一方面也注重法治,制定行为规约监督和约束乡民,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例如订立乡约例会要求,同约乡民必须如期出席乡约例会,无故不赴会者记过一次,罚银一两充为公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息讼罢争,《南赣乡约》规定当乡民遇上各种困难、纠纷、争斗,必须由约长召集同约之民进行裁处,通过构建信任机制、公论是非,将大事化小,尽量让矛盾在本乡内部化解,实在化解不了才移交官府处理。在稳定生产秩序和经济发展方面,《南赣乡约》规定大户、商人应依常例常法放债收息,不得累计盘剥、乘人之危,而债务人应如期还债付息,不得恃强赖账,如确有困难,应请求债主宽待。这些遏制恶行的条例均体现出王阳明体恤乡民、维护公众利益的仁爱之心。儒家认为,“安百姓”最重要的是使百姓富足并启发百姓的德性自觉,而王阳明将道德自律与乡约他律相结合。在《南赣乡约》中制定的礼法共治条例,不仅是王阳明“安百姓”治民思想的体现,还是促进当地富百姓、开民智、化民风的有效措施。 《南赣乡约》的颁布与实施,使当时南赣地区的风气焕然一新,民无重赋,家有田耕,城郭乡村,一派清明,其中于都县最为显著。《江西通史·明代卷》在“明代江西的社会风俗及其嬗变”中写道 :“经过王守仁治理后的赣州府各县为例 :于都‘丧不用浮屠’。”在其他县志中也可窥见其治理成效。瑞金县“近被政教,甄陶稍识,礼度趋正,休风惟日有渐矣。习俗之变,存乎其人也”,赣县“人心大约淳正,急公输纳,守礼畏法……子弟间有游惰争讼者,父兄闻而严惩之,乡党见而耻辱之”。到明朝后期,王阳明所推行的乡约制度对南赣地区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乡约运动由此从南赣地区扩展至全国,制定乡约也逐渐成为政治治理的重要手段,王阳明因此成为推行乡约教化的代表和典范。 王阳明的《南赣乡约》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和经验启示,其约文中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尊老爱幼、和睦乡邻等内容,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共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乡约强调民众自治,坚持定期对民众进行道德、政策、法律教育的做法,对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也有较大启发。因此,借鉴和利用古代乡约社会治理经验,有助于当今社会善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