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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发贵州大学龚晓康教授理论文章

2025/8/25

8月23日,“光明日报”报道贵州大学哲学学院教授、贵州大学出版社副社长(主持工作)龚晓康,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星月撰写的《清水江文书:西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历史呈现》一文。


清水江发源于贵州南部的斗篷山,自西南向东北汇入舞阳河后,逶迤而归入洞庭湖。两岸峻岭崇山,气候温和湿润,土壤疏松肥沃,适宜林木生长。伴随明清时期河道的疏浚,该流域迅速成为木材商品的生产和贸易集散地,买卖契约、租佃文书、承继合同等得以大量出现,构成了如今的清水江文书主体。除此之外,当地还保留了形式多样的归户册、鱼鳞册、山场清册、账簿、诉讼词稿、科仪唱本、谱书、碑刻等,属于广义的清水江文书范畴。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清水江文书进入了学界的视野,目前已发现50余万份,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清水江文书多用汉字书写,并存在着汉字记苗侗音的现象。这对探索西南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清水江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反映了明清时期中央王朝与西南民族地区的紧密联系。明廷依托土司制度强化对南方山地族群的治理,清代雍正年间推行的改土归流促进了政治上的大一统,而乾隆初年推行的“摊丁入亩”则意味着当地被纳入了国家统一的赋役管理系统。政府通过清查田亩的方式,规范赋税征收过程,介入地方治理,“丈算摊粮以均赋役”(《居仁、由义、循礼三里均摊全案》)。咸同战乱之后,清廷注意到“苗疆初定,民困未苏”,故亟待“剔除积弊,妥为抚绥”,于是成立了“贵州通省善后总局承宣布政使司为下游善后总局”,通过颁发“执照”的方式加强土地的管理,要求所有耕户均应“遵照承领,以资管业”。(《同治二年四月贵州省通善后总局承宣布政使司下游善后总发放汉民杨昭发田土执照》)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对于苗疆的治理在不断深化。


土地与山场的买卖租佃契约构成了清水江文书的主体,反映了当地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从地权的转移方式来看,有断卖、典卖、抵押、分家、拨换、赠送和租赁等,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流动。山场所有权形式表现为个人拥有、家庭共有、按份共有、合伙共有等,经营形式则有山主自营、包栽、租佃等。契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立契主题、立契人、出卖缘由、土地山林来源、地名、四至、买主、价格、双方权利与责任、中间人、书契人、立契时间等。契约中一般有“任从买主耕种管业”“任凭买主另售管业”等字样,表明交易对象并不是“完整的无负担的‘物’(土地)本身”,而是“负有税粮义务的土地上自由进行收益(当时称为‘管业’)的一种地位”,由此也表明,“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成为一种国家制度”。(《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


当地苗侗民族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习惯法体系。就现有的契约类文书而言,订立时都需要凭请中人,从而使交易行为具有了稳定的结构。在中人的介绍与参与下,当事者们商定契约的内容、确认各自的意愿,并写下契据、文约等文书,最后往往还举行“兼有公告性质的宴会”,从而向大众宣示交易的合法性。不过,习惯法所依据的乃是大家都应该遵从的却未形成文字的“情理”。“理劝”“理讲”“理论”等在清水江文书中非常普遍。法律是情理被实定化的部分,也是情理发挥作用的一种媒介,“不仅法律本身的解释依据情理而且法律也可因情理而被变通”。(《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这非常符合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诉求,纠纷乃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威胁,故调解的重点不是分清冲突双方的是非对错,而是要努力争取当事方的相互妥协。


土地与山场的买卖租佃契约构成了清水江文书的主体,反映了当地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从地权的转移方式来看,有断卖、典卖、抵押、分家、拨换、赠送和租赁等,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流动。山场所有权形式表现为个人拥有、家庭共有、按份共有、合伙共有等,经营形式则有山主自营、包栽、租佃等。契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立契主题、立契人、出卖缘由、土地山林来源、地名、四至、买主、价格、双方权利与责任、中间人、书契人、立契时间等。契约中一般有“任从买主耕种管业”“任凭买主另售管业”等字样,表明交易对象并不是“完整的无负担的‘物’(土地)本身”,而是“负有税粮义务的土地上自由进行收益(当时称为‘管业’)的一种地位”,由此也表明,“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成为一种国家制度”。(《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


当地苗侗民族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习惯法体系。就现有的契约类文书而言,订立时都需要凭请中人,从而使交易行为具有了稳定的结构。在中人的介绍与参与下,当事者们商定契约的内容、确认各自的意愿,并写下契据、文约等文书,最后往往还举行“兼有公告性质的宴会”,从而向大众宣示交易的合法性。不过,习惯法所依据的乃是大家都应该遵从的却未形成文字的“情理”。“理劝”“理讲”“理论”等在清水江文书中非常普遍。法律是情理被实定化的部分,也是情理发挥作用的一种媒介,“不仅法律本身的解释依据情理而且法律也可因情理而被变通”。(《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这非常符合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诉求,纠纷乃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威胁,故调解的重点不是分清冲突双方的是非对错,而是要努力争取当事方的相互妥协。


明清以来,儒学教育浸润边疆,各民族文化深度交融。明朝在西南民族地区推行文教化人政策,广建儒学于都司、卫所及土司衙门。据锦屏县亮司苗寨龙氏族谱《龙氏迪光录》记载,清代出现了多种办学形式,建于城者为“书院”,建于乡者为“社学”,官绅捐建出于义举者为“义学”,乡闾捐建出于公举者为“公学”。光绪年间所立的九南“凌云馆碑”,则记述了当地兴办乡学的缘起,“四民顽梗之风,五方蠢愚之习,非国学之能遍也”,所以“立乡学以教之”。乡学主要传习儒家经典,“蒙师训诲大开圣贤之心,函大攻书广学周公之礼”,可见儒学教育在当地的发展普及。至于清水江流域的信仰,则具有“佛道儒巫混杂合流”的特征。(王路平:《贵州佛道儒巫混杂的宗教文化现象因果论》)“神状”“阴状”“诅咒”“忌水咒”“普庵咒”,在清水江文书中多有出现。这也导致当地人的思想观念呈现出复杂的样态:既有儒家的福自天降的观念,“作善降祥,天必赐之以福;渊源可溯,水必流之以长”;又有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若问前世阴果,今生受者可征,若积后因由,今生作者即是也”。(锦屏县敦寨镇九南村大岩洞寨“重建城隍庙碑记”)


清水江文书生动地呈现了明清之际西南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过程。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与乾隆年间“摊丁入亩”的实施,强调化了国家权力在地方治理中的主导地位。而文书中屡屡出现的“管业”字样则表明,政府并没有建立“土地所有权”制度,而是通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来实施控制的。清水江文书所反映出来的纠纷调解机制则表明,当地存在着官方审判与民间调解之间的“中间领域”。至于当地姑舅表婚由盛转衰以及家庭财产分配遵循平等原则,既反映了当地从血缘关系向社会关系的转变,也反映了当地商品经济意识的增强。当地文教事业的展开,则带来了“佛道儒巫混杂合流”的文化交融局面。究言之,清水江文书可说是明清之际中国政治大一统、农商经济大繁荣、社会族群大交融、思想文化大交流的真实缩影,对于研究西南民族地区何以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厚植典范,具有不可估量的文献与学术价值。


(作者:龚晓康 徐星月,分别系贵州大学哲学学院教授、贵州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贵州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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